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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     作者:转载     更新时间:2015-04-09    
        199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出《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明确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人才始于1990年,结束于1999年,2000年以后军队院校一般不承担为地方培养人才的任务。目前只有解放军艺术学院、第二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和第四军医大学经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批准招收少量无军籍的地方生。须要明确的是,军队院校毕业证书只能发给入学且有军籍的毕业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

        近来,一些地方的招生部门不断反映有些在职人员持党校和军队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要求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第二学历、专科升本科教育。现就党校、军队院校学历与国民教育学历的关系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因此,党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第二学历、专升本科等教育的学历依据。

        二、根据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的规定,由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自1995年起统一制作颁发的学历证书,可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的第二学历、专科升本科等教育的依据。

        请遵照执行。

        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

 附件: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